被告人周某某,男,出生于1968年,文化程度為小學,無業,戶籍不詳。他在過去的幾年里多次違反通法規,特別是酒后駕駛機車的行為引起了公安機關的關注。

首次違法發生在2012年2月22日,當時周某某因酒后駕駛機車被泉市公安局通警察支隊三大隊罰款1000元,并被暫扣機車駕駛證6個月。然而,他并沒有吸取教訓,在2021年11月26日,他再次酒后駕駛機車,結果被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不久之后的2021年12月7日,他又因酒后駕駛機車被罰,并被泉市公安局警支隊罰款2000元,并吊銷了他的機車駕駛證。

然而,即使機車駕駛證被吊銷,周某某仍然在2022年8月4日駕駛機車,結果被泉市公安局通警察支隊一大隊罰款2000元。這次他被指控危險駕駛罪,并于2022年8月10日被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隨后于2022年9月13日被法院取保候審。

據法庭的審查,確定了2022年8月1日22時1分的事實。當時被告人周某某在駕駛證被吊銷的況下,酒后駕駛白**牌小型轎車沿山西省泉市礦區桃北西街由西向東行駛至俱樂部口路段時,被泉市警一大隊民警查獲。經過呼氣酒含量檢測,結果顯示其酒含量為102mg/100ml。隨后,他被民警帶至煤集團總醫院進行檢測,并送檢。經過泉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的檢驗,證明周某某的中乙醇含量為137.2mg/100ml。據這些證據,可以認定周某某屬于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車的行為。

以上事實的證據包括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機車車輛信息、公安通管理行政罰決定書)、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鑒定意見(泉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

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已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即危險駕駛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因此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盡管周某某承認了自己的罪行,但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理。基于此,檢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