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弋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案件。被告人吳某為了逃避二套房稅費等問題,先后偽造、買賣了2本假結婚證、1本離婚證和20余本居住證,非法獲利共計28000元。

回顧,2017年,吳某為了逃避二套房稅費,找人購買了一本自己與妻子的假離婚證,以此購買了房產。2018年10月,謝某想購買周某的連號車牌,但該車牌無法直接過戶轉讓,于是找吳某幫忙將車牌過戶到自己妻子名下。吳某又找人購買了一本謝某妻子與周某的假結婚證,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非法獲利12000元。2019年3月,謝某又看上了戴某的連號車牌,再次找到吳某辦理車輛過戶。吳某又購買了一本謝某和戴某的假結婚證,辦理了車牌過戶業務,非法獲利600元。

除此之外,自2017年至2021年,吳某明知外地的20余人未實際在本地居住,仍找人辦理居住證并倒賣給這些人用于外地車輛掛牌,共計非法買賣居住證20余本,非法獲利1萬元余。

對此,弋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的行為已構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考慮到吳某的犯罪事實、質、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吳某的認罪態度,法院判吳某拘役四個月,并罰金1萬元。吳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80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的規定,偽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將到相應的刑罰。偽造、變造、買賣居民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份的證件的行為,同樣會到法律的嚴懲。

總之,對于非法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法律將嚴厲打擊,以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和社會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