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常常會出現多個債權人向同一個債務人討債的況。當這些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債權時,如果債務人的資產無法清償所有債務,那麼執行順序和清償比例就會影響到每個債權人能夠討要到的錢。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存在比例原則和適用執行措施優先原則兩種原則。比例原則是據債權數額的比例償,而執行措施優先原則是先申請先益。對于這兩種原則的適用形,《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規定》第55條第一款規定了優先主義原則適用于能夠清償全部債務的形,而平等主義原則適用于資不抵債的況。因此,在實踐中,應據被執行人的主質和財產況進行區分,對于能夠清償全部債務的形,應適用優先主義原則,而對于資不抵債的況,則應適用平等主義原則。這些法律規定構了對多個債權人申請執行同一債務人清償問題的系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