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是盧橋事變86周年紀念日。然而,在這一天,上海地鐵發生了一起令人震驚的事件。一名外地來滬看病的神殘疾人在地鐵公然發布辱國辱華日的言論。一名年輕小伙見狀,用手機拍攝下了這一幕,以作為證據。然而,這一舉卻引發了子的不滿,將小伙的手機打掉在地。小伙見狀,迅速上前將子放倒。子灰頭土臉地默默離開了現場。

隨后,7月8日,上海軌道警方發布了有關這起事件的警通告。通告中指出,發布不當言論的子是一名外地來滬看病的神殘疾人。而制止子辱火辱華日言論的小伙則是被警方依法以行政拘留。本以為事到此為止,然而在7月13日晚,這名小伙在網上發布消息稱自己遭到了“供”,并已向紀委舉報。

通過閱讀這名小伙的申訴,我才意識到,原來當初警通報中所說的這個小伙已被依法“罰”的罰原來是被行政拘留了!這引發了我幾個疑問:首先,當要求他在行政罰告知筆錄上簽字時,他應該被告知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為什麼在執行拘留之前他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呢?其次,在作出拘留決定后,為什麼這名小伙沒有提出行政復議呢?我們知道,前段時間上海發生了一起轟全國的事件,王校長因毆打他人被以拘留7日。然而,在警方下達拘留決定后,王校長等人第一時間提出行政復議,公安機關依法對他們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并表示將據行政復議結果依法執行。所以,為什麼這個外地來滬的小伙沒有提出行政復議呢?如果他像王校長等人一樣提出行政復議,是否也會暫緩執行呢?

另外,我還想了解王校長等人行政復議的結果是什麼。按照大概率來看,應該或許是……不過這只是我的猜測。對于這個小伙的申訴,我不知道會有什麼結果。大家對此有什麼想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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