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錢(也稱歲錢)在我國已經有千余年的歷史,代表著長輩對子孫的關,是親子間聯系的紐帶。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父母和長輩在過年時給孩子的紅包也越來越厚。一些孩子在春節期間能收到數百上千,甚至上萬元的歲錢。那麼,這麼多歲錢應該由誰來保管呢?小孩子是否可以自己保管呢?

據《民法典》,未滿18周歲的人被劃定為未年人。未滿8周歲的未年人被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行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因此,紅包應當由父母保管,小孩子不能隨意支配或消費。

8周歲以上的未年人被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大件購買行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同意后才有法律效力。但是,他們可以獨立實施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比如購買文、書籍等。

16周歲以上的未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勞為主要生活來源,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賺的歲錢可以自由支配。

歲錢屬于未年人的合法財產,可以委托父母保管。父母作為未年人的監護人,不能將歲錢據為己有用于自己的消費,而應當用于子教育支出、生活支出等。如果未年人對他人造侵權,造他人損害,例如打傷別人、毀壞別人的玩等,應當從未年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不足的部分再由父母承擔。

相關法條規定了父母必須妥善保管未年人的財產,不得分未年人的財產。而未年人造他人損害時,應當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這些法律規定清楚地指導了歲錢的保管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