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經常報道關于“咸豬手”和擾的新聞,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作為相對弱勢的群如何預防和擾行為一直是一個熱點問題。最近,墨江縣公安局迅速查了一起猥案件。

這起案件的經過是這樣的:今年7月,墨江縣的甲某在親戚的介紹下,去乙某的家幫忙做農活,并臨時住在乙某的家里。期間,甲某趁乙某家人不在,以趕走乙某邊的蝴蝶為借口,用手隔著了乙某的部。乙某大聲制止后,甲某離開了。然而,幾天后,甲某再次出“咸豬手”對乙某進行猥。乙某強烈反抗,并用手機報警。接到報警后,警方迅速行,將甲某抓獲。經過調查,甲某承認了猥他人的違法事實。目前,甲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以行政拘留的罰。

對于那些肆無忌憚、對出魔爪的人來說,他們自以為能逃心恐懼的“肋”,但事實上,越來越多的已經學會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對“咸豬手”和擾等行為絕不容忍。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止違背婦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行為等方式對婦實施擾,害婦可以向相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理,并書面告知理結果。害婦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對于猥節較輕,不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況,公安機關將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罰法》進行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于猥他人的行為,或在公共場所故意節惡劣的,將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對猥智力殘疾人、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有其他嚴重節的,將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對于節嚴重的,將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強制猥、侮辱婦罪和猥罪,對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他人或侮辱婦的,將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對于在公共場所聚眾或當眾犯罪,或有其他惡劣節的,將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于猥的行為,將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猥多名兒或多次猥、在公共場所聚眾猥節惡劣,造傷害或其他嚴重后果,或使用惡劣手段或有其他惡劣節的,將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提醒大家,被害人應該及時報警并敢于控告。法律不僅明確了擾的概念,列舉了擾的行為方式,還說明了害者的維權途徑,即遭遇擾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公安機關舉報違法行為。但無論采取哪種維權方式,被害人都需要勇敢地報警并控告。廣大群眾務必提高警惕,加強自我防范,在擾、猥侵等非法侵害時,不要因為害、害怕而選擇保持沉默,縱容違法犯罪行為。在確保自安全的前提下,被害人應該及時撥打110報警,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揭示不法行為,將違法犯罪分子繩之以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源:云南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