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融資協議并提供擔保的過程中,涉及到境外擔保人的法律責任及適用法律問題。2017年7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融資協議,約定B公司向A公司融資2.3億元,并于2018年4月償還。A公司與香港C公司簽署了一份保證合同,約定C公司為B公司在融資協議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D公司代A公司向B公司指定的公司轉賬支付了2.3億元。2018年4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融資協議的補充協議,延長融資期限12個月等。A公司與C公司也簽訂了保證合同補充協議,延長保證期間。由于B公司違約,未及時償還借款,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B公司償還借款及利息,以及擔保人香港C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香港C公司抗辯稱,《保證合同補充協議》未經東會議決議通過,不應就延長期間的主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并且起訴時,涉案保證期已過兩年,因此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在法院審理中,首先,法院認定香港法對于公司提供境外擔保沒有明文止,C公司可以為B公司所負債務,向A公司提供保證擔保。其次,香港法僅規定公司對其董事或者關聯人士提供擔保須經公司東會決議,但B公司不是C公司的董事,二者之間也不存在關聯關系。C公司為B公司所負債務提供保證擔保,無需東會決議。再次,張某是C公司的唯一董事,其代表C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該《保證合同》對C公司有約束力。C公司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方式應據《保證合同》約定適用的地法律確定,地法律及《保證合同》的約定,C公司應對B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綜上,法院判決,C公司應就B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于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B公司追償。該判決已生效。

表示,在審理相關糾紛案件中,認定外保貸的效力,首先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確定其適用的法律。據法律規定,境外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是否有效,應當適用該擔保人的屬人法來審查。法院應當據擔保人注冊地法律重點審查擔保人部授權和批準對擔保合同有效的影響,以及擔保人境提供擔保有無違反該域外法律其他強制規定,并綜合考量是否違反其注冊地及我國境的公共政策或秩序。地法院準確適用域外法律認定境外公司為地公司提供擔保的效力,對增強融資提供方在承諾融資之前的判斷能力,切實發揮境擔保對融資安全的預期保障作用,促進投資易便利,有重要意義。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法人的主營業地與登記地不一致的,可以適用主營業地法律。法人的經常居所地,為其主營業地。以上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的轉載文章,特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