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城管暴力執法事件頻繁發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譴責。這些事件不僅給當事人帶來了極大的傷害,也損害了城市管理的形象和聲譽。

據報道,2023年9月13日,湖北省襄市老河口市黎都市附近發生了一起令人震驚的暴力執法事件。多名街道辦城管與兩名男子發生爭執后,竟然對他們進行了飛踹、拳打和腳踢等殘忍的攻擊。視頻中可以看出,城管們完全沒有理和克制,而是對兩名男子展開了瘋狂的暴力行為。其中一名男子被踹倒在地后,還遭到了多人的圍毆和踩踏。另一名男子也沒有逃過一劫,被城管們拖拽、推搡和毆打。整個過程持續了幾分鐘,場面極其恐怖。

類似事件的發生,不僅給當事人帶來了傷害,也暴出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城管作為城市管理的重要角,但其執法行為卻常常陷暴力、野蠻的狀態,這不僅違反了法律法規,也違背了城管職業的基本準則。對于此類事件,我們需要深刻反思,找出問題的源,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首先,城管部門需要加強對城管執法行為的監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水平。其次,需要加強城管隊伍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其執法意識和法律意識,增強其執法能力和素質。最后,需要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加強對城管執法行為的監督和反饋,防止暴力執法事件的發生。

我們試想一下,這樣的街道辦城管目無法律,對所轄區人員暴執法,且超過執法手段的行為,如果在抗戰年代,這樣的暴力執法的“城管”拉去去戰爭前錢,是不是能為國家英勇殺敵呢?其實不然,這樣的城管,在社會上的秉其實就是欺,對手無寸鐵的百姓下此毒手,這是誰給你的膽量,這樣的行為已不是一個執法者的正常執行行為,完全是擾民事行來來泄私憤,這樣的行為在《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罰法》中早有規定,城管打人是犯法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罰法》治安管理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節較輕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所以,城管的執法行為不是你想隨意來的法外之地,這樣的暴力執法者應該嚴加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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