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發揮職能作用推企業承擔文損害賠償責任

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一批文和文化產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訴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損害吳杰故居等文民事公益訴訟案”。地鐵施工對文了不可逆的破壞,這給我們帶來了一個問題:是先發展還是先保護?在這個案例中,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口海防址是全國重點文保護單位,也是目前國保存最為完好的海防系和海防紀念產。而損的吳杰故居便是鎮海口海防址14個存點之一。另一損的建筑徐宅則是鎮海區文保護單位,是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建筑。

2019年2月26日,寧波市軌道通2號線二期工程某地鐵站基坑開挖,挖掘作業直接導致位于工地附近的吳杰故居、徐宅地基沉降、墻開裂,并間接加劇了原有自然損壞。2020年8月4日,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檢察院立案調查,經過實地踏勘、咨詢專家等方式,認定2號線二期工程軌道基坑挖掘作業導致文不可逆的損壞。為此,鎮海區檢察院召集負有文保護職責的鎮海區文化和廣電旅游育局、建設單位某軌道通集團有限公司及施工單位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磋商,形“先加固,后修繕”整改思路,并明確工程竣工后由軌道集團、隧道工程公司及時啟修繕工程。但是隧道工程公司在地鐵竣工后,并未對損文修繕工程。

面對這種況,檢察機關發揮了職能作用,推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經多次實地勘查、走訪調查,寧波市檢察院查明兩均為國有產權,2號線二期工程對兩建筑本及圍墻影響程度超過現行規范限值要求,隧道工程公司應為本案的侵權責任主,軌道集團作為建設單位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應列為第三人。經評估,兩修繕工程總費用為939.87萬元。因此,寧波市檢察院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

最終,寧波市中院組織庭前會議,寧波市檢察院綜合古建筑修復專家意見和修繕工程進度計劃,與被告隧道工程公司達了調解協議。隧道工程公司承擔兩修繕工程費用計人民幣511.39萬元,于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6個月、1年時分三期支付全部修繕費用,第三人軌道集團配合協助隧道工程公司履行調解協議。這個案例充分現了檢察機關在推企業承擔賠償責任上的職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