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夏日的某個晚上,甲男在公共場所醉酒鬧事,110接警后前來理。甲趁警察追趕之機,溜進一棟居民樓,并沖進乙男的家,關上了房門。乙當時獨自一人在家,看到一個陌生人沖進自己的家,嚇得不知所措。接著,甲手持酒瓶大聲命令乙服站在那里,自己也服站在乙面前。他們站了大約一個小時,甲因為酒后犯困,獨自去床上睡覺。乙看到甲睡著了,趁機逃出去報警。雖然甲對乙的侮辱行為發生在非公開場合,即非“公開地”侮辱乙,但毫無疑問,他是置社會公德、法律的嚴懲于不顧,“毫無忌憚地”侮辱乙的,這同樣屬于“公然”侮辱,同樣侵犯了乙的名譽權,涉嫌構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