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信市平橋區人民法院功解決了一起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在該案中,一家企業與另一家控集團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約定后者將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前者,用于建設汽車銷售服務中心。然而,控集團未能按時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手續,并將該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了一家信托公司。汽車銷售公司得知后將控集團告上法庭。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不僅應該付約定的土地,還應在協議生效后六個月將土地使用權過戶給原告。此外,據抵押權的有權原則,抵押人只能抵押自己有權分的財產。由于原告已經實際占有、使用和收益該土地,因此應優先保護原告的實際權,被告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信托公司的行為被判無效。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與信托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中關于爭議土地的抵押部分無效,并注銷了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協助原告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被告在釋法答疑后也意識到了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并妥善理了土地相關手續,使得該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得以順利解決。

指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包括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行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如實履行義務,并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在本案中,雙方企業應該誠信經營,按照合同條款和義務履行合作。此外,作為專業的信托公司,應該富的信托業務經驗和相關的專業知識,審查抵押并遵守行業慣例,以規避風險和避免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