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爭議的解決方法多種多樣,涉及協商調解、仲裁和國司法救濟等多個層次和形式。在雙方是公民和公民、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間的爭議時,一般采取協商調解、仲裁和國司法救濟的方式解決。但當一方是國家,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時,解決爭議的方式就較為復雜。例如,外國私人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發生的爭議,可以提“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進行仲裁,也可以在東道國進行司法訴訟解決。另外,締約國之間的爭議可以通過談判、仲裁或提國際法院解決。在形式上,爭議解決可以采取協商、談判、調解、斡旋和調停等方式。

協商是當事人在互讓互諒的基礎上進行磋商達和解協議,而談判則是國家政府派出代表進行外談判解決沖突和分歧。調解是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當事人自愿就爭議事項達和解協議。國際商務合作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因此解決爭議的方法也多層次、多形式。協商調解是一種常見且廣泛采用的方式,它不僅可以解決的權利義務爭議,還有利于穩定和發展雙方的信任與合作關系。談判則是國家間解決爭議的方式,通過外談判來解決沖突和分歧。調解是在第三者的參與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和解協議,第三人不能對雙方施加力,調解協議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自愿。在國際商務爭議解決中,各種方法都有其優劣之。協商調解是一種簡便、低本且氣氛緩和的方式,但可能因為雙方立場對立而達不到一致。談判需要政府代表參與,能夠解決國家間的爭議,但可能因為國家間的利益沖突而導致談判破裂。調解可以通過第三者的參與來化解糾紛,但仍然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共同努力才能達協議。

總而言之,解決國際商務爭議的方法多種多樣,每種方法都有其適用的場景和特點。在實際應用中,應況選擇合適的解決方法,并積極推各方通過協商、談判、調解等方式解決爭議,以促進國際商務合作的順利進行。

評論:在國際商務爭議解決中,我認為協商調解是一種更優勢的方法。協商調解能夠在維護雙方權益的同時,促進雙方的信任和合作關系。與其他方法相比,協商調解更為靈活、低本,并且能夠更好地滿足當事人的需求。在理國際商務爭議時,我們應積極推崇協商調解的方式,以實現雙方的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