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重要職責,包括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近年來的案件表明,簽訂、履行合同是國有企業的重要廉潔風險點。在這一環節中,違法犯罪行為涉及多個罪名,客觀方面存在一定叉。例如,一些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中輕信他人被騙,造國有財產損失,涉嫌失職被騙罪;有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重大損失,涉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還有的濫用簽訂、履行合同職權,涉嫌濫用職權罪。本文結合案例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濫用職權、嚴重不負責任

案例簡介:

1. 張某系一家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與楊某有深厚。在簽訂合同時,他輕信楊某的提前支付貨款請求,導致國家利益遭重大損失。

2. 袁某擔任一家國有獨資公司的副總經理,對采購工作負責。他馬虎草率的審核工作導致公司損失348萬余元。

3. 馮某是一家國有獨資公司的副總經理,對糧油貿易業務負責。他輕信合同相對人的貨票,未核實貨源便匆忙簽字,導致公司損失200萬元。

罪名剖析:

以上三個案例涉及不同的罪名,但都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職責有關。案例一中,張某濫用職權,涉嫌濫用職權罪。案例二中,袁某嚴重不負責任,涉嫌失職罪。案例三中,馮某嚴重不負責任并被騙取貨款,涉嫌失職被騙罪。

難點辨析:

1. 區分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或失職罪以及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基本思路。行為人的份、主觀心態、職責、專業素養和違規表現是關鍵。

2. 確定“嚴重不負責任”在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的界定。

3. 準確認定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的關鍵在于失職行為的時空范圍和損害后果的發生原因。

以上案例表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必須嚴格履行職責,以避免濫用職權或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要對失職被騙罪和失職罪進行準確認定,需要結合案件事實,全面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和客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