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是:由于隨手丟棄的蚊香引發火災,被告李某是否應該賠償廢舊資回收站90余萬元的損失。本案引起了廣泛關注,引發了人們對于隨手丟棄蚊香等行為的思考。

事發當天的上午10點,李某來到家附近的某廢舊資回收站,準備釣魚。為了驅趕蚊子,他點燃了一卷蚊香,并將其掛在釣魚點旁的一棵樹上。然而,他卻隨手丟棄煙,在地上散落了幾。大約一個多小時后,李某回家吃飯,隨手取下樹上的蚊香,丟在一旁離開。

中午12時44分左右,有人報警稱某路口有紙箱著火。隨后,市應急聯中心接到電話,稱某廢舊資回收站發生火災,造大量廢舊紙板、廢舊塑料打包帶堆垛以及部分廠房燒毀。幸運的是,火災沒有造人員傷亡。李某還在家吃飯的時候被通知廠區起火,他立即人到現場用滅火滅火,但由于火勢過猛無法挽回,最終需要消防車趕到現場撲滅火勢。經過調查認定,火災起因不是放火、外來火災、雷擊、質自燃或電氣線路故障,但也不能排除留火種引發火災的可能

在公安機關的詢問中,李某承認在釣魚過程中,因為過失丟棄點燃的煙或蚊香而引發了火災。廢舊資回收站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他賠償損失121余萬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消防救援支隊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以及公安機關的筆錄,被告李某自認當天起火無其他人,且存在將未熄滅的蚊香和煙隨手丟棄的行為。原告場地有大量易燃廢舊品,火災也是在被告丟棄點燃的蚊香后一段時間發生的,符合留火種引發火災的客觀自然規律。綜合考慮原告提供的證據和被告在公安機關的陳述筆錄,法院認為上述證據達到了高度蓋然的證明標準,可以認定火災是由被告的行為引發的,因此被告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廢舊資回收站90余萬元的財產損失。這個判決經過二審后得以維持。

這起案件引發了人們對于隨手丟棄蚊香等行為的思考。蚊香作為易燃品,一旦隨意理可能引發火災,給他人的財產和生命安全帶來危險。每個人都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遵守社會公德,確保不會對他人產生重大影響。這起案件提醒我們時刻保持警惕,不能隨手丟棄蚊香或其他易燃品。我們應該認識到我們的每一個行都可能對他人產生重大影響,我們需要時刻保持警惕。在你的日常生活中,你是否曾經隨手丟棄過蚊香或其他易燃品?你對于此類行為有何看法?請留下你的評論,與我們一起分你的想法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