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發生一起男子因工作亡的悲劇,公司與家屬在第一時間簽訂了一份賠償協議,約定賠償金額為60萬元。然而,家屬在拿到工傷認定書后發現,公司并沒有給男子購買保險。因此,家屬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46萬元的差額賠償。然而,公司卻表示已經與家屬達協議,并不打算再支付額外的賠償金額。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個案件應該如何理呢?

據律師的解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明確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男子羅先生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而導致的死亡,勞局毫無疑問地認定羅先生的死亡屬于工傷,并確認實際賠償金額應為106萬元。

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時,該用人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而《社會保險法》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本人不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此外,據《社會保險法》第5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職工職后的30日為其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如果沒有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核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因此,據以上規定,公司在羅先生工作了近1年的時間里沒有為他購買保險,這本就違法了。因此,據工傷標準,賠償費用應由公司支付。勞局認定公司還應支付家屬46萬元。

然而,公司拿著之前與家屬簽訂的協議,將此事告上法庭,主張雙方已經確認了賠償金額,并且已經支付了賠償款,協議明確規定家屬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索賠。然而,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也不能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據民法典第153條的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除非該強制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到這個案件中,羅先生在職近1年的時間里,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為他購買保險,并未按照工傷標準支付賠償金。盡管雙方簽訂了協議,但協議的容侵犯了家屬的利益,屬于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誠信原則的況,因此應當認定為無效。

因此,法院經審理后支持了家屬的訴求,判定公司還需要支付家屬46萬元的差額賠償。然而,盡管公司敗訴后支付了10萬元,卻不再支付剩余的金額。家屬向主管部門投訴后,賠償款已經全部執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