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嘉興市發生了一起大媽拒絕歸還手機的事件,引起了廣泛關注。據報道,一名大媽在拾到一部手機后拒絕歸還,稱手機值多錢就要給多錢,否則就將手機扔進河里。失主報警后,經過民警調解,最終只能支付1000元才拿回手機。對此,網友們紛紛質疑為什麼民警不能強制執行,要求公安機關對大媽采取行政罰。

針對網友的質疑,當地派出所工作人員回應稱,拾得他人財拒不歸還只是道德約束的范疇,公安機關只能調解,不能采取強制措施。人民警察法第6條規定了公安機關的職責,但對于這一解釋,網友們依然難以接

針對此事,頭條號作者“娟姐看法”@安律說法進行了解答。據律師的解釋,民法明確規定了拾得人有返還義務,不管價值多,都要歸還給失主。此外,拾得人在返還之前也有保管義務,如果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品毀損或丟失,就要承擔民事責任。法律還規定了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的后果,包括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

因此,盡管公安機關目前不能對大媽采取強制措施,但一旦失主通過法院起訴并獲得判決,大媽就必須歸還或照價賠償。對于失主來說,要懲罰大媽只能通過法律途徑,等待法院判決生效后才能獲得相應的賠償。有網友認為,失主不得不支付1000元拿回手機,是因為手機是日常生活用品,等不起法律程序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