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桂林市兩級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好意施惠”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得出了結論。在這個案例中,一位好心的鄰居幫忙接送小孩,但結果卻是小孩在途中發生意外溺亡。那麼,這位鄰居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

黎曉雨是廣西興安縣某小學一年級學生,父母長期在外務工,一同生活。而的同學譚曉曉與廖啟晨則住在同一個村子,他們都接學校課后延時服務。2021年3月11日,譚曉曉的父親譚偉余去學校接兒放學時,臨時黎曉雨的委托,順便將黎曉雨接回家。同時,他還托接兒的同學廖啟晨回家。

然而,在接送過程中發生了意外。黎曉雨、譚曉曉、廖啟晨因未寫完作業而耽誤了時間,譚偉余在等候時沒有發現黎曉雨與廖啟晨走出了教室。最終,黎曉雨獨自出校門并溺亡在村旁的河里。

因此,黎曉雨的父母起訴至興安縣人民法院,請求學校、譚偉余連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經過法院審理,認為黎曉雨的父母對孩子的監管存在疏忽大意,學校對于學生放學的管理不當,而譚偉余在接送過程中也有疏忽大意的過失。最終,法院酌定黎曉雨的父母承擔60%的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譚偉余承擔10%的責任,并作出了一審判決。

譚偉余不服一審判決,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然而,中級法院認為,譚偉余在接送過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過失,維持了原判。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善意的行為也有可能引發糾紛。在幫助鄰居、接送小孩的過程中,每個人都應當盡到應盡的責任,以確保孩子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