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讓人寒心了!”山東濟南,一位善心子長期幫鄰居接孩子放學,兩年半來從未間斷,卻因一場意外而被對方起訴索賠未果。(消息來源:裁判文書網、1034生活廣播)

張若瑾是一位全職媽媽,兒子的照顧生活的全部。每天,都親自接送兒子上下兒園,而在這個過程中,結識了同小區的鄰居杜瑩。杜瑩的兒苗苗和張若瑾的兒子在同一個兒園就讀。由于杜瑩和丈夫的工作時間沖突,經常無法及時接苗苗放學,讓孩子等到很晚,杜瑩到非常疚。

一天,張若瑾和杜瑩在接孩子的時候閑聊,杜瑩抱怨無法及時接孩子的難題。張若瑾提出幫忙的建議:“要不,下次我接兒子時,順道幫你把苗苗也接回來吧,我家電車前后都能坐人。”杜瑩非常激,了張若瑾的好意。從那天起,張若瑾每天接兒子放學時,都順道把苗苗也接回來。兩年半來,無論天氣多麼惡劣,都沒有落下一天。這件事讓杜瑩和張若瑾的關系更加親近,們像家人一樣互相照顧。

然而,突如其來的一場意外打破了這一切。有一天,當張若瑾照例來接孩子們時,苗苗在車上松開了抱著張若瑾的手,開始吃小零食。綠燈亮起時,張若瑾忘記提醒苗苗抱自己,直接開車沖了出去,苗苗瞬間摔倒傷。張若瑾趕將苗苗送往醫院,并第一時間通知了杜瑩。苗苗的左手環指和小指皮傷,還有點骨折,張若瑾深愧疚,墊付了2000元的醫藥費。

然而,事并沒有就此結束。杜瑩認為這起事故是張若瑾的責任,要求承擔所有的治療費、住院費。張若瑾到難過,認為這只是個意外,并已經支付了2000元費用。但杜瑩堅持認為,張若瑾應該承擔更多責任,于是起訴張若瑾,要求賠償總計7757.04元的費用。這件事為張若瑾的巨大打擊,覺得自己的善意被辜負了,與此同時,和杜瑩的友也破裂了。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需要互相幫助的況,尤其是在鄰里之間。然而,當善意的幫助變法律糾紛時,我們應該如何理?讓我們結合本案,探討法律和人織時如何尋找平衡。

據《山東省實施<道路通安全法>辦法》第57條第5項規定:電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除非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可附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兒;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在本案中,張若瑾違反了這一規定,同時載兩名未滿12周歲的兒

在這件事中,苗苗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明知道張若瑾駕駛電車載兩個孩子可能存在風險,卻將苗苗給了,他們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過審理,法院判定張若瑾承擔70%的責任,并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應向苗苗支付3989.93元的醫療費用。然而,張若瑾不服,堅信這件事不是通事故,自己只是無償幫忙,不應該承擔責任,于是提起了上訴。

在二審中,法院認定這起案件不屬于通事故,更適用于意外事故的定,因此,應適用人侵權相關規定理。據《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重點問題是,張若瑾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這個過錯是否與苗苗傷有因果關系。據《民法典》第5條規定:民事主從事民事活,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到本案,張若瑾的幫助是真實的,出于真誠的友之舉,并非有報酬的易。調查發現,事發時,張若瑾采取了安全措施,將苗苗放在后座的安全座椅上,并戴上了頭盔。相比之下,的兒子則坐在危險的腳踏板上。這表明張若瑾盡了安全保障的義務,不應被歸責。

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杜瑩的全部訴求。善意的幫助本該得到激,而不是訴諸法律。友和法律責任并不沖突,只要我們保持善意和理解,就能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