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院駁回樂承公司商票追索款項的訴訟請求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魯民申2398號(2023年4月12日裁定)裁定,駁回了樂承公司對華商公司和金元文中心的商業承兌匯票款項追索的訴訟請求。案件的核心問題在于商票的背書轉讓是否存在真實的易關系。

為:商業承兌匯票出票人為貴州永浩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票面金額為176006.79元,收款人為華商公司,到期日為2021年8月19日。該商票先后背書給了多家公司,最終由能公司轉讓給樂承公司。樂承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提示付款,但承兌人于2021年8月24日拒付,隨后樂承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追索票據款項。華商公司則辯稱,樂承公司與其他主進行非法票據易,且樂承公司與金元文中心的案件有6起。

一審法院認為,樂承公司提的《監控安裝合同書》無法證實其真實,且涉及能公司的追索權糾紛案件較多,易關系單一,因此駁回了樂承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山東高院認為,樂承公司所提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能公司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易關系,且存在民間現的可能。

從這一案例可以看出,商票背書轉讓的前后手必須有真實的易關系,否則法律關系無效。持票人在無法證明易關系真實的況下,無法向前手追索票據款項。因此,在商票追索權的案件中,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背書易的真實,否則追索權將難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