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羅山縣城,一名商店老板將用于運輸貨的電車停在商店門前,卻忘記拔掉車鑰匙。這時,一名六歲的頑爬上車座玩耍,不慎啟了車輛,沖進了附近排隊的人群中,導致路人傷。這個事件引發了一個問題: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案回顧,楊某作為商店老板,將電車停在店鋪門前,并沒有及時拔除車鑰匙。隨后,小明爬上車輛玩耍,不慎啟了三車,撞向了附近排隊的劉士,導致傷并住院治療。據鑒定,劉士全骨折,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出院后,劉士要求小明的家長及三車車主楊某賠償,但由于責任劃分問題,三方一直無法達一致意見,于是劉士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法庭辯論中,小明的家長代理人認為,小明作為兒,對危害后果不夠認識,應由其父母承擔次要責任。而三車車主楊某作為年人,未能遵守通規則,將肇事電車停放在安全位置或通部門劃定的停車位,并拔除啟鑰匙,應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面,劉士在排隊時,未能謹慎注意,應承擔部分責任。楊某則辯稱,他并沒有停放在馬路上,離劉士排隊的人群也有一定距離,而且車鑰匙是放在車座下的工,并不是未拔下來在車上,是小孩到車鑰匙后自行啟車輛導致的事故。

法院經審理查明,楊某沒有拔除車鑰匙,將電車停在店鋪門口旁,這一事實得到民警確認,并在接警登記表中有記錄。楊某辯稱車鑰匙放在車座下的工,但未提供證據證實,與接警登記表中的況相矛盾,因此法庭不予采信。小明作為未年人,誤車沖向人群,造傷,他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楊某作為車主,在沒有拔除車鑰匙的況下停放車輛,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至于劉士,在排隊時無法預知和防備突如其來的撞車事故,沒有過錯,不承擔事故責任。

綜合考慮實際況,法院判定小明的家長和楊某分別按照75:25的比例承擔責任。法判決小明的家長賠償劉士醫療費等損失共計14萬余元,楊某賠償劉士損失共計4萬余元。在審理過程中,由于案件爭議較大,雙方對立緒明顯,但經過法的耐心通和釋法明理,最終雙方都認可了賠償金額,該糾紛得到圓滿化解。

在判決中指出,父母對未年子負有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他們作為未年子的監護人,如果對安全教育和監管不夠重視,不僅會給孩子自帶來危險,也可能對其他人造傷害。當未年子侵害他人的人或財產權益時,父母有義務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六歲的小明是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誤車沖向人群是導致劉傷的主要原因。作為小明的監護人,他的父母未盡到監護職責,應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并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家長,作為未年子的監護人,在外出時不要讓孩子離開視線,更不能讓他們獨自在外逗留。應該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孩子的監管教育,教會他們遠離各類危險,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同時,也提醒駕駛員,在離開車輛時要關停車輛并拔出鑰匙,以免孩子因好奇心而引發危險。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法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造的損害,由他們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造的損害,應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