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某商場發生一起意外事故,一位馬士在商場衛生間外被1厘米高的臺階絆倒,導致骨折,隨后向商場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五萬余元。經過法院調解,最終商場同意補償馬士1.5萬元。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商場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據《民法典》第1198條第1款規定,商場作為經營場所,對進該場所的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法院查勘時確認了衛生間門口1厘米高的臺階,雖然上面有“小心臺階”字樣,但事發時并無此提示。因此,商場確實沒有盡到提醒他人注意的義務,應當對由此給他人造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然而,對于馬士來說,在前往商場衛生間時也應當注意觀察環境況,以盡到自的安全注意義務。如果能夠發現臺階的存在,事故的發生可能可以避免。因此,在該案中,馬士也應當對損害事故的發生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和責任,法院最終調解商場賠償馬士1.5萬元。這一裁決尚屬合理,也提醒市民在進商場或其他公共場所時要保持警惕,以防發生類似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