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業主和業公司之間經常互相吐槽,形了一種“相相殺”的關系,他們為了一對“歡喜冤家”。面對這種難題,商丘法院審理了一起業合同糾紛案,為雙方提供了解決方案。

業公司在訴訟中稱,自進駐小區以來,他們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認真履行管理服務義務。然而,業主趙某等人連續四年催要業費,卻未能如約付。業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趙某等人支付業費4486元。而趙某等人辯稱,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業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如公共衛生間垃圾清理不及時,綠植的澆水和修剪不經常,健材損壞也不維修。他們認為業公司是違約方。

面對雙方各執一詞的況,承辦法悉案的基礎上通過網上庭審了解了小區的實際況。經調查,法院發現業公司以未取得公共衛生間管理權為由不履行公共衛生間清理的責任,違反了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而業主趙某等人已經接業服務,卻拒絕支付業費。考慮到雙方都存在違約行為,以及業主和業公司之間的“特殊”關系,調解為了最優選擇。

通過承辦法多次耐心地釋法說理,雙方自愿達了調解協議。業公司承諾對業主趙某等人反映的問題進行整改,并減半收取業費。趙某等人一次支付了2243元的業費。雙方握手言和,結束了糾紛。

提醒業公司,作為提供業服務的公司,應該堅持提供優質和誠信的服務,只有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業服務,才有權向業主收取業費。同時,作為業主,只有在業公司不履行業服務合同或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的況下,才有正當理由拒業費。遇到業服務不到位的問題,應該通過正當渠道進行申訴,或通過業主委員會等方式維權,而不是通過拒業費進行抗議,以免產生相關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