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天,網上一邊倒都在譴責聲討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的一起舉報案件舉報人被批捕一事。幾乎所有文章都認為,被舉報的縣委書記打擊報復舉報人,是冤假錯案。對比,本人卻有不同看法,認為當地政法部門經過立案偵查,不可能徇私枉法,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可能不大。

本人之所以認為此案存在打擊報復舉報人問題的可能不大,是因為當事人已經不是以黨員干部份向上級機關舉報的問題,他同時還向被舉報人職權管轄范圍的縣直、鄉鎮部門郵寄幾十封材料,目的已經不是舉報。而且,他舉報材料的來源竟然有一部分是他人扔進舉報人家院墻的,其真實可想而知。當地縣委辦公室接到舉報信后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當地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經立案偵查,證據確鑿,檢察院決定以“誣告陷害罪”和“誹謗罪”對馬樹山批捕,我認為是掌握了足以證明馬樹山犯罪證據的,不可能是打擊報復。雖然法律規定,我們每個人發現國家機關、人員違規違紀、違法都可有權利進行投訴和舉報。但是,據《刑法》第243條的規定,即“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刑事追究,節嚴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嚴重后果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有可能面臨刑事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