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昌某公司(已注銷)的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張某的案件中,李某作為公司培訓中心的老師,因多次請假找人代課而被公司辭退。然而,張某隨后在微信群中發布了不當言論,并發送了李某的照片及姓名,對李某的名譽和職業守造了負面影響。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李某與校方管理人員通后得到了請假和代課的同意,并由原告自行支付代課費,相關問題應當通過合同方式解決。而張某在微信群中發布信息并附原告姓名及照片,夸大了事實,存在否認原告人品德行的言辭,導致原告名譽損。微信作為即時網絡通訊方式,一旦發出無法通過刪除阻止蔓延,其影響力較常規報紙等途徑更為寬廣、便易。

綜合考慮被告張某發布的信息容、造的影響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法院依法判令張某以文字形式在微信群發送信息向原告李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被告張某需賠償原告李某金3000元。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有名譽權,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法提醒民事主有名譽權,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也可以請求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