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網絡公司的員工徐某因考評不佳被公司解除勞合同后,要求公司支付他18萬元的年終獎金。在法院的審理中,法院認為公司舉證不利,應酌發放年終獎。事發經過是這樣的:徐某于2017年6月13日職上海某網絡公司,擔任高級件工程師,雙方簽訂的勞合同期限至2023年6月12日。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年終績效獎金由公司據員工的全年績效考評結果裁決發放。徐某離職后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合同賠償金279126元,仲裁裁決支持了徐某的請求,公司并未上訴。此后,徐某又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他2021年的年終獎金185630元。公司稱徐某所在部門考評結果不佳,徐某也未滿足公司年終獎發放條件。仲裁審理裁決,對徐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應支付徐某2021年度年終獎113090元。公司不服,申請二審。二審法院認為,徐某提供了相應證明,公司未能提供徐某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條件的依據,故判決維持原判。律師解析稱,用人單位需承擔舉證責任。對于在年終獎發放前已離職的員工,需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關于年終獎的發放可自主決定,但如果已規定發放,不得無故扣發。來源:勞報、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海二中院、申工社編輯:施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