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間,在全南某托車配件店上班的鐘某,在獨自去倉庫取配件時,將倉庫堆放的舊電瓶走,并放在倉庫門口的廢舊電車座包下。下班后,鐘某騎著電車將來的舊電瓶帶回家,并找機會賣給收舊電瓶或廢品的人。經調查,鐘某共盜竊了52個舊電瓶,總價值為2080元。

2023年9月,公訴機關以鐘某涉嫌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經全南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店廢舊電瓶共計52個,總價值合計208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立。考慮到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在庭審中自愿認罪,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獲得被害人的諒解,法院依法可以從輕罰。

綜上,法院判鐘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罰金2000元。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戶盜竊、攜帶兇盜竊、竊的,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或者單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節的,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節的,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起案件提醒人們,即使是在上班時間,員工也應該老老實實為老板工作,而不是利用這個機會進行盜竊。通過盜竊獲取不義之財必將到法律的嚴懲。因此,大家應提高防范意識,避免給他人提供可趁之機,以免造財產損失。

來源:全南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