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嚴懲不牽繩遛狗,借鑒酒駕法律經驗應設立更嚴格的法規。遛狗不拴繩的危害不亞于酒后駕車,酒駕刑前飲酒也是不違法的。雖然很多人酒后開車并沒有撞到人,只有極數人酒后開車出事了,但為什麼醉酒駕駛被定為危險行為呢?這是因為酒駕有不可預測的危險,因此后來被納刑法的懲罰范圍。同樣,遛狗不栓繩也應到嚴厲的對待,因為它們都對公共安全造威脅,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于遛狗不拴繩的行為,現行法律似乎顯得有些寬松,這就類似于酒駕刑前飲酒開車的行為一樣寬松。因此,我呼吁應借鑒酒駕的法律條文和執法經驗,對遛狗不拴繩的行為設立更為嚴格的法律規定。當然,狗咬人的致命低于車撞人的致命,因此可以參考酒駕罰降低一檔。措施可以包括,一旦發現遛狗不栓繩,即依法進行罰款或者拘留。如果發生狗咬人的行為,狗主人應無條件地承擔刑事責任。這樣的嚴厲懲罰將有效遏制遛狗不拴繩行為的發生,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因此,我們必須認識到遛狗不拴繩的行為可能帶來的危險,并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來加以約束和懲罰。只有通過設立更為嚴格的法規和加大執法力度,才能有效保護公眾的安全和權益。讓我們共同呼吁,嚴懲不牽繩遛狗,為社會的和諧與安寧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