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則關于子離婚冷靜期遭丈夫當街殺害的新聞引起了我的關注。對于這件事,我想說的是一次不中,為什麼還要這麼長時間不選擇離婚呢?或許離婚的路很艱難,但是早做選擇,最起碼不會有后面的憾或者悔恨。也不會造自己到嚴重的傷害,其實我并不是說,害者有什麼錯?我只是說沒有當斷則斷,反,反而到了這樣的傷害,真的是到很痛心。

在考慮離婚的時候,一定要遠離自己的對象。因為我們國家對于婚姻法有一條規定,兩個人,在要離婚的時候,長時間不見面,在這種況下去辦離婚手續,是會被允許的。因為好像有那麼一條,好像就是,過了一年,如果兩個人確實沒有同居的況,是可以離婚的。

對于擇偶這一方面,大家也一定要考慮好,不要選擇極端的人。有一些男子,他為子花錢之后,他那種占有真的太強烈了,這種況下,一定不要輕易的相信。

我覺得離婚冷靜期,這種說法可以取消了,這種規定也可以取消了。一年的時間,誰能忍孤獨呢?在一年的時間,如果要出軌的人,那早就是無數次了,如果是專一的人,也不會選擇離婚。反正兩個人在一起,最主要的就是覺。如果說兩個人發生了爭吵,另一方要離開你,在這種況下,不要過多的挽留,也不要用極端的方式,去迫對方。一定要跟自己在一起,這種行為是違法犯罪的。

冷靜期反而為了巨大的危害,冷靜的那個人永遠都會冷靜,不冷靜的那個人永遠不會冷靜。所以我覺得,應該取消這種規定。我提議在2024年的人大會議代表上面,全國人民大會上面能夠有這項提議,取消離婚冷靜期。這種規定,本來,其實就是不合理的,至在我看來是不合理的。如果兩個人非要離婚的話,那就給他們辦離婚。但是必須規定,他們在一定的時間不能復合。用這種形式的話,我覺得是可以理解的。千萬不要說,讓他們在一年之先冷靜一年。這種況,我覺得是反其道而行。這樣的事,這樣的例子,真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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