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吳堡縣人民法院接了王某申請宣告高某失蹤的案件。宣告失蹤是指在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下,經過一定期間后,人民法院宣布某人為失蹤的制度。在這個案件中,申請人王某是被申請人高某的丈夫,也是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高某在2019年7月離家出走后一直無法聯系,至今下落不明。為了維護自己和妻子的利益,王某特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高某失蹤。目前,該案正在公告期。

主審法表示,宣告失蹤制度可以消除個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的不利影響。通過宣告某人為失蹤人,并設立財產代管人來管理失蹤人的財產,可以對失蹤人和其他利益相關人的財產權益進行保護。

據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如果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失蹤。申請書必須明確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上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布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對于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況,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應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駁回申請的判決。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如果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本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判決,撤銷原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