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律專家的解讀,吳亦凡案已經經歷了兩級法院的審理,并且已經有了終審判決,有法律效力。一審由北京市朝區人民法院審理,二審由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兩級法院都認定吳亦凡犯有強罪和聚眾罪。二審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維持了一審的判決。盡管吳亦凡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對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不滿意,仍有機會提出申訴,申請啟審判監督程序。然而,這種申訴并不會影響刑罰的執行。只有在申訴案件符合特定條件的況下,人民法院才有可能啟審判監督程序進行重新審判。這些條件包括: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和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應該予以排除;原判決和裁定適用的法律確有錯誤;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存在貪污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然而,獲得啟審判監督程序的機會非常罕見,需要滿足很高的條件。從目前的況來看,改判的可能不大。吳亦凡案最終判決已經生效,申訴機會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