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我并不打算寫這篇文章。我覺得這個話題沒什麼可以涉及的,吳亦凡的二審宣判結果公布,維持原來的13年判決。盡管他是加拿大人,但你在中國的領土上犯法了。據屬地管轄原則,吳亦凡仍需在中國服刑,并隨后被驅逐出境。此外,他將被止在接下來的十年返回中國。
我們都了解,一般況下二審是最后的判決。除非出現了新的證據,或者存在明顯的法律錯誤,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期間存在個人私心,涉嫌貪污賄,只有在這種況下,家屬或代理律師才能申請再審,才有可能。然而,吳亦凡的案子已經有確鑿的證據,無法再改變結局。這個案子已經無法逆轉。
加拿大使館的人員在場旁聽時,沒有提出任何異議,也沒有發表任何言論。當加拿大毒販被捕并接審判時,他們表現出了激烈的抗議。這個問題的意思是什麼呢?吳亦凡是一個華人,在加拿大到了歧視,白人只偏向自己人民。
吳亦凡這個案子的證據非常明確,本無法辯駁,沒有人會愿意為你說話。原本是一個簡單的事,只需要簡單報道一下就可以了。然而,大家對吳亦凡的母親以及其們的瘋狂程度仍然低估了。作為第一個報警的人,我親眼目睹了吳亦凡將他自己的母親送進去。一直以來,始終相信兒子是無辜的。因此,立即發布了一篇長文:在這篇長文中,詳細列出了五點要點。在這個地方產生了許多經典名言。我要給大家總結一下:吳亦凡變得不好是由于他的叛逆,這都是我的過錯。另外兩名害者在發生行為后,向他人夸耀,并與吳亦凡保持良好聯系。其中一名孩還寫信給法院,并錄口供,表示自己在一些時刻是清醒且自愿的。
我是因為他人蠱欺騙才報警的,我對法律不夠了解,不明白相關規定。我家的凡凡確實有過錯,但他真的那麼嚴重的罪孽嗎?
現在負責凡凡案件的公職人員因為嚴重違紀違法被罰,既然該人員有違紀行為,那麼在辦理我家凡凡的案件時是否也存在違紀況呢?
"盡管二審已經結束,我仍堅信中國法律,將繼續為我的兒子提出上訴。基本上,他完全不提到自己兒子的過錯,而是一味找其他人的病。我們可以從法院的判決中得知這個事實:他犯了強罪,并且還組織了聚眾進行活,而且他在這些活中扮演了關鍵角。對他的罪行有確鑿、充分的證據。吳亦凡的媽媽故意指向了一個男之間發生關系的事件,質疑方是否自愿參與。
即使你所說的都是正確的,但是你完全沒有提及聚眾這四個字。還有第四條真是太奇怪了,因為一些公職人員今年被抓了嚴重違紀和違法的事,所以人們開始懷疑他們之前辦理的案件是否存在問題。這本就是胡說八道。如果你說吳亦凡本來犯罪了,但現在給他無罪釋放,這就是徇私枉法。然而,如果我們聲稱他原本無罪,或罪行輕微,但卻故意判了他嚴重的罪名,并且還聲稱這是"系統的誤判",那麼很有人會相信這種說法。你為什麼要這樣對待人家,為什麼與人家相不好,為什麼非要對凡凡下手呢?
在過去的兩年中,不僅是吳亦凡的母親發表了意見,還有一些忠實的、堅定的一直在支持他并保持忠誠。咱們倆就是說,都已經兩年過去了,吳亦凡可能已經變得有點胖了,你們還是喜歡他嗎?我們能不能改用其他人的呢?
你聽這個人說的,竟然聲稱數據顯示80%的冤案都是強案,原因是害生的口供被認為是關鍵證據。這太過分了。可以讓我看看哪個數據集,來自哪個來源的數據嗎?讓人難以置信的是,仍然有人將這件事解讀為極端權對吳亦凡的追捧。法學界的人中很多人都對吳亦凡表示同。不過,對于吳亦凡的重判,我為何看到所有法學專家都支持呢?
這些們實際上是在混淆視聽,他們還是在強調之前提出的問題:“你們只關注生是否自愿,而沒有提及聚眾這四個字啊”。聚眾行為是指當有三人及以上聚集在一起并從事的活。依據刑法的解釋,參與聚眾的個人并不需要被迫,即使你們是自愿的也是不合法的。如果不是出于自愿的呢?當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參與聚眾活時,據行為質、次數和況,會被認定為強罪、強制猥罪,或同時到多項罪名的懲罰。因此,無論是吳亦凡的媽媽還是們的辯解,都完全是無效的、無力的。
如果有這個閑暇時間,最好還是好好學習,努力考取獄警這個職位,說不定還有機會去監獄看哥哥呢。2021年7月31日,警方對吳亦凡進行了刑事拘留。就在那個晚上,那些忠實的表達了這樣的想法:我正在就讀于985高校,如果凡凡被拘留,我將考慮更改國籍并移民加拿大,這將使我們損失重要的人才。過去了兩年,不知道你們是否搬遷了,是否花了那250塊錢。如果你已經離開了,我必須代表國家向你們表示謝。由于你們這種思維方式,除了上網讓人們批評外,對社會沒有任何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