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是一家托育公司的創始人和東,該公司開辦了一所兒園,而李某的兒也在這所兒園就讀。然而,在2022年6月,李某發現自己的傷,于是將孩子傷的照片、與學校方通的錄音、班級群聊天記錄、家人間聊天記錄等容制作短視頻,連續發布在某短視頻平臺上。這些視頻引發了超過一千條評論,其中不乏對托育公司及其創始人的負面言論。盡管后來李某刪除了相關視頻,但鄧某認為自己及公司的名譽權到了損害,因此將李某告上了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賠償損失并賠禮道歉。

李某辯稱,發布的視頻及朋友圈容都是真實記錄,重點是學校在孩子傷后未能及時通知家長,導致孩子的傷勢加重,未能保障家長的知權。表示自己沒有侮辱或誹謗原告的言語,也沒有侵害原告名譽權。至于原告提的證據中所現的網友評論并不是所發,網友評論對原告的影響與無關。認為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該被駁回。

第三方某短視頻平臺稱,案涉行為并非侵權,也沒有過錯,平臺在收到訴訟材料后也進行了核查,案涉視頻現已不存在,因此請求法院將其撤出訴訟。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據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的人自由、人格尊嚴法律保護;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無證據證明傷系兒園過錯導致的前提下,在某短視頻平臺發布了約15條視頻,聲討兩原告要求其負責及道歉,并附帶一些可能引起誤解的話題,且在回復評論時多次涉及孩子所在兒園及創始人鄧某等的容。在協商過程中,李某只截取部分雙方調解過程錄音將其發布在某短視頻平臺,屬斷章取義,客觀上存在刻意引導社會輿論的事實,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兩原告的名譽。

因此,法院判決被告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在某短視頻平臺、微信朋友圈首頁位置中連續10日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鄧某及托育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鄧某及托育公司支付的公證費2000元。

原告和被告均不滿意這一判決,提出上訴,但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在公共網絡平臺發布信息時,應保持客觀中立,不得損害他人名譽。名譽權是公民、法人依法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因此,公民在網絡平臺上發布的信息應當客觀中立,避免貶低他人名譽。

總的來說,本案被告李某在某短視頻平臺發布的一系列視頻存在一定的過錯,構了名譽權侵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法院還支持了原告請求賠償公證費用損失的訴請。被告實施的侵權行為雖然導致原告鄧某神痛苦,但難以推定造神損害達到嚴重程度。對于第三人,法院認為在本案中不承擔侵權責任。

提醒公眾,隨著短視頻平臺、社的迅猛發展,言論空間日益拓展,但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公眾在言論自由的同時,也應當謹慎行事,尊重并保障他人的名譽權,以及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線。在網絡平臺上發布信息時,應當保持客觀中立,避免損害他人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