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棗市人民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同桌飲酒者醉酒后亡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據判決結果,死者胡某被判定承擔70%的責任,而3名同桌人分別承擔10%的責任。這起糾紛的原因是什麼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事發日期是2022年6月21日下午,胡某、雷某、朱某一起去棗市太平鎮張某家吃晚飯。在飯桌上,胡某聲稱中午已經喝了很多酒,所以晚上只打算喝一杯。然而,胡某在張某勸阻下并沒有聽取勸告,而是喝了一瓶冰凍啤酒。晚上8點,飯局結束后,張某分別將胡某、雷某、朱某送回各自家中。第二天早上7點左右,胡某的妻子回家發現丈夫況異常,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但不幸已經為時已晚。當地衛生院出了胡某因急中毒死亡的證明。

胡某與他的朋友們本來是好朋友,但這次卻發生了這樣的悲劇。胡某的親屬將張某、雷某、朱某等3人一并告上了棗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種經濟損失共計79萬余元。經過審理,棗法院認為,胡某作為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預見到自己過度飲酒的行為可能對的危害后果。盡管張某勸阻了他,但胡某仍然喝了一瓶冰凍啤酒,這是導致他急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他本人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據法庭的判決,胡某承擔70%的責任,張某、雷某、朱某各自承擔10%的賠償責任。據法律計算,賠償費用共計787,206元,判決張某、雷某、朱某各自承擔10%的責任,即分別賠償78720.60元。一審宣判后,原告和被告都不服,提出上訴。然而,襄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

這起案件涉及到了對于聚餐飲酒人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法律評價。辦案法指出,雖然朋友之間共同飲酒是誼的表現,但如果因為飲酒導致事故發生,比如強迫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然勸其飲酒、沒有妥善安置醉酒者、未阻止酒后駕車導致車禍等況,同飲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個案例也提醒我們,在喝酒時要適量,不要貪杯。生命只有一次,我們應該護自己。

喝酒是中華民族的傳統,可以增加誼,但是要適度。正如俗話所說,酒逢知己千杯,喝到一定程度就好了。否則,就像這個案例一樣,喝酒不僅傷害了別人,也對自己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