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棗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同桌飲酒者醉酒后亡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胡某是棗市新市鎮的一位35歲男子,已婚并育有一雙兒。然而,一次聚餐飲酒卻給這個幸福家庭帶來了一場災難。

2022年6月21日下午,本鎮的張某邀請好友胡某、雷某、朱某一同前往棗市太平鎮吃晚飯。在聚餐中,因為張某要開車,所以沒有喝酒,而朱某、雷某和胡某則喝了白酒。席間,胡某聲稱中午已經喝多了,晚上只打算喝一杯。然而,盡管張某勸阻,胡某還是一杯白酒下肚后,又喝了一瓶冰凍啤酒。

當晚8時,飯局結束后,張某駕車分別將胡某、雷某和朱某送回各自家門口。然而,第二天早上7時許,胡某的妻子回到家中后發現丈夫況不對勁,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然而,盡管進行了一系列急搶救,但已經無力挽回胡某的生命。當地衛生院出了胡某因急中毒死亡的證明。

胡某的親屬對于這起致命的酒后事件到憤怒,他們將張某、雷某和朱某等三人一起告上了棗市人民法院,要求三名被告共同賠償損失,總計超過79萬元。

在審理過程中,棗法院認為,胡某作為一個完全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能夠預見到自己過度飲酒可能會對的危害后果。然而,盡管張某勸阻,胡某還是決定喝下一瓶冰啤酒,這是導致他急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他本人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張某作為聚餐的組織者,在明知胡某已經過度飲酒的況下,在聚會結束后沒有將胡某送回家并聯系親屬照看,這是導致胡某急中毒的次要原因,因此他也應該承擔一定的過失責任。

雷某和朱某作為胡某的共同就餐人,在明知胡某過度飲酒的況下,仍然和胡某一起飲酒,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提醒和勸阻義務,并且沒有護送胡某回家并聯系親屬照看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他們也應該承擔一定的過失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決定胡某承擔70%的責任,張某、雷某和朱某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據法律計算,本案的賠償金額為787,206元,法院判決張某、雷某和朱某各自賠償78,720.60元。

一審宣判后,原告和被告都不服,提出了上訴。然而,日前,襄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