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一審法庭后表示,同居關系中男雙方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彼此的親友往往會認為雙方就是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如果一方去世對方能否當然地繼承產呢?這個問題的答案應該是否定的,也就是說同居關系當中可能存在繼承關系,或者說有分配產的權利,但是需要滿足特定條件。一是同居關系并非等同于事實婚姻。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理。本案中,楊某某自認2000年開始與黃某同居,不符合司法解釋的強制規定,不能認定彼此存在婚姻關系。事實婚姻不立,楊某某自然就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配偶,無法按照法律規定有婚姻權利,楊某某自然就不屬于民法典列舉的法定繼承人。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有繼承權需要滿足特定條件。在沒有囑或養協議的況下,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有可能分到產,但是必須滿足相應的前提條件。民法典所指的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應該是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經濟上資助、生活上扶助的繼承人之外的人。本案中的被繼承人黃某依靠自的藝水平和名氣有可觀的經濟收,并未長期患病導致生活難以自理需要人照顧,生活上完全能夠自理,所以說楊某某對黃某的照顧屬于同居人之間正常的扶助范疇,并不能認定為扶養。三是同居關系中的共同經營認定需要證據充分。首先,楊某某在本案舉示的證據僅能說明其基于彼此的關系幫黃某的畫廊對外宣傳,但不能僅以此認定其與黃某共同經營了畫廊。黃某之所以獲得外界贊譽及經營收益,均是基于其創作的藝產品,是屬于黃某的個人勞果,而楊某某自并未參與任何藝品創作,不能認定經營收益有楊某某的個人投,雙方也未就藝品收益分配達協議,所以楊某某主張共同經營不立。對于共同經營的認定,同居雙方的投有對等、互補,例如共同經營商店、餐飲等,共同參與勞,可以認定為共同經營。綜上,本案中楊某某與黃某并非夫妻關系,并非黃某法定繼承人,不存在共同經營,黃某也未通過立囑將其生前個人銀行存款全部留給楊某某,現楊某某擅自通過手機轉賬的方式取得黃某的銀行存款,缺乏法律依據,已構不當得利,黃小某及其有權以法定繼承人的份要求楊某某予以返還并支付資金占用損失。

同居關系中的繼承權問題:法院判決楊某不當得利需返還

在中國,同居關系中的繼承權問題備關注。最近,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被告楊某某在同居男友黃某突然離世后,擅自利用黃某的手機向自己的銀行賬戶轉賬100余萬元,該筆款項被認定為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法院查明,黃某早些年與前妻離異之后沒有再婚,自2000年開始與友楊某某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2022年11月,61歲的黃某因病突然離世,留下了商品房、汽車、銀行存款等價值百余萬元的產。黃某并未留下任何囑,其兒黃小某和八十多歲的老母親了法定繼承人。然而,黃小某卻發現楊某某在父親去世第二天起,用其父的手機將其父親的銀行存款分多次轉走共計100余萬元。黃小某找到楊某某要求返還,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楊某某認為,自己與黃某有締結婚姻的意愿并長期共同生活,且存在公開穩定的夫妻份長達20余年,從本質上已經與事實婚姻沒有任何區別,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也該有合法夫妻關系應有的繼承權。但經審理后,法院認定楊某某與黃某并非夫妻關系,且不符合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的條件。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起案件引發了人們對同居關系中繼承權的關注。同居關系中男雙方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可能存在繼承關系或分配產的權利,但需要滿足特定條件。在沒有囑或養協議的況下,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有可能分到產,但是必須滿足相應的前提條件。同居關系中的共同經營也需要充分的證據支持。因此,同居關系中的繼承權問題是一個復雜而有爭議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