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近日發生了一起備關注的案件,一名子與其男友同居20余年,但男友去世后,轉走了他的百萬家產,遭到了對方的兒的起訴。法院判決稱“未領證,不構事實婚姻關系,無權繼承一分財產。”黃先生與子楊某自2000年開始同居以來,未正式結婚,雖然共同生活了20多年,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眼中,事實婚姻并不等同于法律認可的婚姻,故楊某無權繼承黃先生的產。即使楊某聲稱兩人共同經營畫廊并進行相互扶養,也未能改變這一法律事實。采用民法典的角度來看,產繼承將首先考慮配偶、子、父母,然而同居并不能替代法律上的婚姻關系。據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結婚前未登記的同居并不構事實婚姻。楊某的況顯然并不符合對被繼承人進行扶養的定義,無法為法定繼承人,更不是畫廊的共同經營者。法院最終判決要求楊某返還轉走的存款。這一案例引發深思,婚姻登記是法律約束與保障的象征,應為彼此承擔責任并獲得相應權利。案例或許引發我們對同居與婚姻的認知差異,同時提醒人們,對于真正相的兩個人來說,婚姻登記所備的約定與見證意義重大。本案給我們帶來的啟示不言而喻,或許早日結婚登記,或許一切會不同。這也引發了我們對于法律、婚姻登記等議題的深度思考。對此,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共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