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三江侗族自治縣良口法庭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案件的當事人是吳興和石香。吳興將前妻石香告上法庭,并要求方歸還結婚時男方因購買豬、黑米飯、糍粑、水果等品支出的彩禮費 7 萬余元。吳興和石香是同村人,兩人于2015年元旦相識,2015年年底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婚后雙方因為年齡問題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方以妻子份搬進男方家里過起同居生活。2016年和2018年,石香先后生下兩個兒,兩個小孩跟隨男方姓氏。雙方同居多年,方也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石香與吳興并未前往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去年,雙方破裂分居至今,并因子養問題對簿公堂,法院判決大兒由吳興養,二兒由石香養。但不料,今年當事雙方再次鬧上法庭,原因是吳興認為石香在雙方舉辦婚禮時收取了7萬余元的彩禮費,現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方應予以返還。吳興向法庭列出一份彩禮清單,包括現金、豬、黑米飯、糍粑、鴨、水果等,共計70496元。此外,還列出了方家建新房時男方投勞投工的況和小兒離婚后由男方父母照顧的費用。而方則表示,彩禮中的豬、糍粑、水果等品在結婚時就已消費,并未收到現金彩禮。關于建房問題,方稱男方并未到達現場幫工,只是在晚飯時才出現在工地現場。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當事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他們共同居住七年并且生育了兩個兒,已經實質上備了夫妻關系。法院給予支持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需符合以下幾個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并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在此案中,法院認為男方要求返還禮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