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12月的一天,余某搭載同事胡某回家時,不幸發生了一起通事故,導致胡某傷并構八級傷殘。這起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33萬余元。胡某因未能與余某、堯某、保險公司協商賠償而將此事告上法院。

經過審理,宜黃縣人民法院認定,余某和堯某同等承擔責任,而胡某不承擔責任。由于胡某是無償搭乘余某的車輛,而余某對事故的發生并非故意或重大過失,法院決定減輕其賠償責任。最終,由堯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強險限額賠償;超出部分,由堯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余某承擔35%的賠償責任,胡某自行承擔15%的責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車發生通事故造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車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這件事再次提醒我們,開車、乘車時都要提高通安全意識,駕駛人要謹慎駕駛,搭乘人要自覺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確保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