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況下,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追償嗎?

2021年8月,王某與某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王某向某銀行借款27萬元用于購買車輛。同時,某公司、吳某與某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為王某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后王某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時向某銀行履行還款義務,某公司代王某向某銀行還款6筆,共計14.75萬元。某公司多次向王某和吳某催要上述墊付款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與某銀行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以及某公司、吳某與某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為有效合同。王某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返還借款本息,某公司作為借款保證人依保證合同約定向某銀行履行了保證責任。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要求主債務人王某償還墊付款14.75萬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按《保證合同》約定,某公司、吳某對王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二人在同一份保證合同中簽名捺印,故某公司在承擔責任后,就王某不能清償的部分,有權向吳某追償。遂判決被告王某向原告某公司返還墊付款14.75萬元及利息;被告吳某對于被告王某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50%的還款責任,并有權在承擔責任后向被告王某追償。

解釋道,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向債務人追償。但同一債務存在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之間能否追償,不能一概而論,應視況而定。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存在以下形時,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對其他保證人的追償權:一是保證人之間有約定。據意思自治原則,保證人之間可以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對其他保證人追償的權利,如約定了各自承擔的份額,一方保證人承擔責任后可以要求其他保證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如保證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未約定分擔份額,一般視為份額相同,就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之間平等地承擔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向其他保證人追償相應份額。二是保證人之間無約定但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各保證人未約定相互追償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就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要求其他保證人按照比例分擔。除上述形外,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不有對其他保證人的追償權。

提醒,為他人提供保證時應評估審查債務人的還貸能力及自的保證能力,并對保證份額、保證期間、保證方式等作出明確約定,避免因承擔保證責任而損害自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