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吉林白城住建局的保安拒絕了閑雜人員借用辦公室廁所,這一事件引發了廣泛的討論。從辯證法的觀點來分析,我們可以從社會公眾的立場和住建局的立場兩方面進行思考。首先,住建局是國家機關,而國家的主人是人民。作為主人,人民在自己的家中使用廁所是理所當然的。所以,從社會公眾的角度來看,住建局應該向人民提供使用廁所的機會是沒有問題的。

然而,從住建局辦公人員的角度來看,況就有所不同了。住建局是國家的機關,它的存在使得國家從象概念轉變為一個有行使各種權力的實。而住建局的工作人員就是國家的代表,他們的工作是為國家服務,也是為社會公眾服務。因此,給予為公眾服務的人一點私有空間是理所當然的。無論是住建局的領導還是一般工作人員,有一定的私人空間支配權是沒有問題的。那麼,借不借廁所給住建局工作人員之外的人民使用,也應該沒有異議。

因此,白城住建局不向外人出借廁所是合合理的,完全不應該被上綱上線。此外,這個到住建局借廁所的人特別高調,一言不合就全程錄像并上網傳播,可能是有意找茬,蓄意敗壞國家機關和機關工作人員的形象。住建局的領導一再解釋這里沒有公廁,甚至引導他尋找大廳公廁。雖然大廳公廁已上鎖,但至說明領導為人民辦事的神是值得肯定的。然而,這個人對領導的解釋置若罔聞,而是應該利用與住建局領導爭論的時間,快速打開瀏覽搜索最近的公廁,這才是更實際的做法。說不定這個人和境外敵對勢力有勾連,專門到住建局這樣的國家機關搜集或挑唆民眾對立緒的發點,他可能是出于某種目的而來的。

我認為,對于沒有預約、來路不明的人,作為國家機關的一部分以及在住建局工作的人士做得非常好,他們完全有權利有理由拒絕他們以各種理由的試探和窺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