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浮橋案再審開庭,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關心。該案的起因是在2023年7月,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的黃德義等18位村民因私搭浮橋被判刑。然而,這一案件在公眾的視野中引發了廣泛的質疑和關注。經過將近四個月的審查,法院最終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此次再審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檢方對部分被告人的指控是否合理,以及黃德義是否應被認定為犯罪。

在庭審中,檢方當庭建議對部分被告人改判無罪,并建議對部分被告人定罪免罰。然而,對于黃德義的指控并未改變,仍然堅持認為他構了犯罪。對于檢方的這一決定,庭審人員表示,檢方主要認為黃德義出資并組織私自建船浮橋向車輛收費的行為構了犯罪。然而,社會公眾和很多法律專家對于這一指控持有不同的意見。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搭建浮橋并收費的行為屬于非法經營行為,確實可能構犯罪。然而,對于黃德義的行為是否構非法經營行為,還需要分析實際況。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黃德義的行為是否對公共安全造了威脅,以及是否嚴重擾了市場秩序等。

其次,從人世故的角度來看,黃德義的行為雖然可能違反了法律規定,但他的初衷是為了方便村民過河,解決當地通問題。如果只因為他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就被定罪和罰,可能過于嚴厲。

此外,無論最終的再審結果如何,都將對當地村民的生活和未來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如果法院接了檢方的建議,部分被告人被改判無罪或定罪免罰,這將是對法律的尊重和對公民權益的保障。而如果黃德義被認定為犯罪并到相應的罰,也將提醒我們在法律面前必須時刻保持敬畏和遵守的態度。

吉林浮橋案再審是對法律公正和社會公正的一次考驗。無論最終結果如何,我們都應該尊重法律、尊重公正、尊重他人的權益。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共同構建一個和諧、公正、法治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