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上午9時,吉林省白城中院開庭對吉林“浮橋案”進行了再審。據澎湃新聞從參與庭審人員獲悉,下午5時許庭審結束,法院將在擇期宣判。這一案件自2023年7月以來一直到公眾關注,當時18位村民因私搭浮橋被判刑,其中包括黃德義等人。

今年9月,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認為原判決適用法律存在錯誤,因此認定本案符合再審條件。11月13日,該案再次開庭審理,期間檢方建議對部分被告人改判無罪,對部分被告人定罪免罰,但對黃德義本人仍然堅持指控并認定其構犯罪。黃德義在本案中備社會關注,他被指控出資并組織私自建船浮橋向車輛收費。

庭審過程中,公安機關補充提了一些與被告人破壞河道相關的證人證言。然而,黃德義的代理律師對補充證據的合法提出了質疑。他認為這些證據超出了原審范圍,在原審起訴書和判決書中并未提及破壞河道的問題,而且他認為公安機關補充提的證言之間相互間不能互相印證。

庭審人員稱,黃德義在庭審上堅持否認自己曾有破壞河道的行為。黃德義原是當地一所小學的教師,他聲稱為了方便兒子去對岸種地,以及方便其他人,決定在當地的洮兒河上建橋。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查明,黃德義伙同黃德軍、黃德友在2005年至2014年期間,在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區平安鎮安全村洮兒河河道私自建船浮橋,并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黃剛、黃永幫黃德義收費。2018年,當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對黃德義進行罰,并強制其拆除浮橋。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對黃德義犯尋釁滋事罪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其余17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被判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罰,并宣告緩刑。一審宣判后,黃德義等人沒有上訴。然而,黃德義以其不構尋釁滋事為由提起申訴,但洮南市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駁回了他的申訴,理由是他的申訴理由不符合重審條件。之后,黃德義繼續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這起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18位村民因私搭浮橋尋釁滋事的案件一直到公眾關注。(澎湃新聞記者 何沛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