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大學生張某最近在外就餐時不慎丟失手機,在警方幫助下,與拾到手機的男子耿某取得聯系,沒承想對方提出須由張某支付2000元“買”,才能將手機還回來,否則就刷機。雙方陷僵持中,此事引起社會熱議。很多人對耿某的做法表示譴責,但也有人認為張某應該給耿某一定報酬。日常生活中,失或拾得他人品的況時有發生,有人會聯系失主歸還,也有人會萌生占為己有、索取高額報酬或者索酬不惡意毀損的想法。那麼,拾得究竟能否歸自己所有?拒不返還有何法律后果呢?

拾得的法律后果及失主的維權途徑

安徽合大學生手機丟失事件引發社會熱議。在法律上的“”,指的是產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其意愿導致落他而失去控制的品。拾得的行為屬于事實行為,不以行為人有民事行為能力為構要件。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公安等有關部門。由此可見,我國立法確立了拾得應當返還權利人,不適用取得所有權主義,這與上千年來我國傳統文化所倡導的“拾金不昧”“路不拾”的道德神一脈相承。拾得的品,除非聯系到失主后,對方自認放棄,或者據生活常理可認定為無主,否則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權。此外,的歸屬也不能以價值的高低進行評判,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均有法律規定。當拾得人拒不時,也失去了要求失主支付保管費用或要求失主履行懸賞承諾的權利。在網絡熱議中,也有人認為上述事件中耿某的行為還可能涉嫌侵占罪、盜竊罪、敲詐勒索罪等,從刑事責任的角度看,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代保管的財、埋藏,拒不歸還的,視財產價值可能會涉嫌構侵占罪。失主想要回,但拾得人拒不歸還,拾得人又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呢?從民事責任角度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符合刑法規定,拾得人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失主該如何要回?拾得人應妥善保管,維護的價值。民法典中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該條文,如果撿到因保管不慎而損壞或又丟失,只要拾得人不存在故意或過失的過錯,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拾得人變賣后,失主既有權直接向拾得人請求損害賠償,也可在一定期限要求讓人返還原。法律對拾得人的善舉,也給予了一定保護。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權利人領取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拾得人的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這并非意味著撿到東西便能任意向失主索要報酬,而是保管花費的必要費用,可要求對方償還。當失主發布了懸賞廣告,就構了民法意義上的單方允諾,歸還的拾得人便有懸賞廣告所允諾的報酬請求權,失主領取時應按照相應的承諾履行義務。在法律層面來看,的拾得人有妥善保管、及時返還或送的法定義務,也有請求失主支付必要保管費、允諾的報酬的法定權利。但上文中耿某提出的索取2000元才返還張同學手機的要求,毫無法律依據,甚至顯得荒謬。拾得的法律后果及失主的維權途徑需要重視,以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