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的彭士因為與男室友合租的事,聯系了一起租房糾紛。稱自己多次提醒室友上廁所不關門,對方不僅不聽還引發了沖突。彭士在租房群里吐槽此事后,雙方又發生了新的爭執,導致彭士委屈地痛哭一場。管家能給自己退租理,但承租方表示彭士的況不符合退租條件,可以為更換房間。彭士不同意,堅持要求退租理。

錢先生表示,自己的行為確實有失妥當,但認為彭士完全可以自己將衛生間的門從外面關上,而不是在群里公然辱罵自己。面對此事,《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主不得違反法律,男子的行為可能犯法律規定。但彭士公開辱罵男子的行為也不值得提倡。

從法律角度來看,律師指出,男子的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但彭士要求退租則需要支付違約金。雙方之間達了承租合同關系,承租方有義務保障彭士的人權益不侵犯。承租方已同意更換房間,合同有現實履行的可能,因此不適宜立刻解除合同。如果彭士執意解除合同,承租方可以收取一定的違約金。此案的理需要兼顧公序良俗和合同約定,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