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發包人違法解除合同后,承包人是否能主張可得利益損失,以及合同無效后如何計算工程款數額等問題,北京三中院在1月16日通過典型案例分了裁判思路。在一起典型案例中,A公司與B公司簽署了多個機電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實際施工人員王某沒有相關建設施工資質。因雙方之間存在爭議沒能就工程款金額達一致,王某認為合同無效,請求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結算工程款。而A公司則認為應當參照合同約定計價標準結算工程款。法院最終判決認為,王某實際施工過程中未能提充分證據證實合同約定圖紙施工之外增加了大量弱電施工,因此應當參照合同約定標準確定工程款。

北京三中院表示,在合同無效的況下,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一般應當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盡管實際施工人系借用資質施工,但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工程款應當據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計算折價補償款。此外,針對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又違法解除合同的問題,法院認為應當賠償承包人因此造的損失,賠償范圍應當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金額的確定應當考慮多種因素。

為解決工程款拖欠等問題,北京三中院與住建部門府院聯進行訴源治理,注重以實質公平理念化解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同時,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市場長孟海亮也表示,將進一步強化建筑市場信用系建設,持續規范建筑市場行為,繼續推府院聯機制建設,深化住建領域民事糾紛在線訴調對接,配合法院做好建工案件訴源治理,形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