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司法部宣布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這項新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并且進一步規范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提高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司法部對2012年頒布并實施的《程序規定》進行了全面的修訂。新修訂的《程序規定》共六章46條,比原來的《程序規定》新增了7條,并且單獨設立了“指派”一章,并重點修訂了以下容。
首先,明確了承辦人員。規定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機構中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工作人員可以依法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其次,優化了申請程序。明確申請人在申請法律援助時,由提經濟困難證明表改為提經濟困難狀況說明表。第三,完善了審查程序。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信息共查詢、申請人誠信承諾等方式核查經濟困難狀況。需要地域核查的況可以請求異地協作,異地協作核查的時間不計法律援助機構的審查期限。第四,細化了指派程序。對可能被判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復核案件的被告人,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有三年以上刑事辯護經歷的律師擔任辯護人;對未年人刑事案件,要求指派悉未年人心特點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最后,規范了承辦要求。要求法律援助人員代理案件時,應當約見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首次約見時應當履行相關告知職責。
這一新修訂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的實施將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更加明確的規范,有助于進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務的水平,為經濟困難的人們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