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消費中,很常見消費者“易買難退”的現象,這也容易引發糾紛。1月17日,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河集人民法庭功調解了一起合同糾紛,讓駕校給學員退還了學費。

李某想要考取駕照,于是報名了張某開辦的駕校,并預了3000元報名費。不到一個月后,李某通過朋友介紹,發現了更好的選擇,便想要求張某退還報名費。但張某以李某單方面違約為由,拒絕退還。于是雙方產生了糾紛。2023年12月,李某將張某訴至睢縣法院,要求退還學費。

法庭的李飛認為,這個案件其實很簡單,只不過雙方對于“實際消費”和權責關系的法律問題認識不清,所以在1月17日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在調解現場,李某表示自己報名后并沒有在張某的駕校進行訓練,對張某沒有造任何實質損失,因此張某應該退還學費。而張某則認為,李某當初答應在自己的駕校學車,不能隨意違約。

李飛首先勸告張某,表示李某完學費后并沒有去駕校學車,也就是說并沒有實質消費,因此張某在業務上確實沒有大的損失。而在勸解李某時,李飛又提到,李某在學費時雖然是口頭約定,但也屬于一種實際的合同關系,李某的單方面違約在先,給張某帶來了一定的不便。

最終,在李飛講明法理后,雙方達了調解協議:張某當場退還給李某學費2500元,雙方糾紛得以了結。

對于此案,法提醒:學員與駕校之間屬于培訓服務合同,學員退學屬于解除合同行為。如果雙方簽定了合同,應按照合同中關于單方解除行為的約定協商解決;沒有簽合同時,學員可單方解除合同,駕校應當退還學費,可在學費里扣除已發生的各項代收、代繳費用(須有相關票據憑證)。雙方發生糾紛,可找當地通運管部門、警支隊駕考科、12315投訴等協調理,協調不的,可向法院起訴。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李方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