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是一個國家法治系中至關重要的原則,意味著司法不能到權力的干擾,也不能到金錢、人、關系等因素的干擾。為了確保司法獨立,中國出臺了一系列制度保障措施,其中包括了被稱為“三個規定”的文件。這些文件分別是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政法委員會、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門先后發布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案件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這些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19年和2020年分別制定了《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和《關于執行“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若干問題的工作細則》。這些制度將記錄報告的范圍從司法辦案擴大到干部選拔任用、項目安排、工程建設、監督執紀等五個方面,明確了需要進行記錄報告的況,并實行了月報告和“零報告”制度。

據這些規定和制度,檢察提醒所有違規過問、干預、手檢察機關的司法辦案、干部選拔任用、項目安排、工程建設和監督執紀行為,我們將按照規定進行如實記錄,并向組織進行匯報。

通過這些措施,中國旨在確保司法獨立,防止干預司法辦案的發生,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司法獨立和制度保障的重要不容忽視,它們是構建一個公正、明的司法系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