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會共司法信息

香港與地實行“司法互通”的目的,是為了減當事人在兩地法院就同一爭議重復提出訴訟的需要,減低境強制執行有關判決一般所涉及的風險、法律費用和時間,從而改善境貿易和投資環境。也就是說,香港與地的此類司法互通是為了“更快速、更有效地解決問題”,并非像坊間所傳的“人在地犯事,香港馬上就知道了”,《安排》的適用范圍有限,僅用于民事、商業糾紛,不適用于刑事犯罪。在《安排》中,兩地僅設置了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與執行,如果申請人想要在另一地申請執行,需要向原法院申請判決書副本與證明書,完全由當事人主導!簡單來說,張三與李四在地有了糾紛,但是李四已經去了香港,張三想要在香港起訴李四,就需要向地原審法院調取材料,主導權在于張三。并非是張三想要起訴,香港法院就能直接向地調取判決書等材料。這個申請執行判決的機制絕非向兩地司法機構換資源,因此不會出現共司法信息的況。

2、地判決非自生效

當《安排》生效后,地的判決并不會在香港生效。想要在香港承認地的判決,需要由當事人主導,經過四道檢驗后才能在港生效。在香港法院承認地判決書后,申請人還需要自行向香港法院證明被執行人的在港財產況。聽上去確實簡單的,實際作起來可就不是那麼一回事了。舉個例子,張三與李四在有經濟糾紛,張三欠李四100萬,但張三在地的資產有80萬,不足以抵消債款。李四想要追回剩下的20萬,跑到了香港起訴張三,通過了上述四道檢驗,他看到張三在香港的生活過得非常滋潤,開法拉利,混跡各種酒局,但是李四并沒有辦法拿到張三在香港有資產的證據。在香港法院看來,申請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況,則沒辦法宣判強制執行。李四想要獲得張三的在港財產證據是非常難的,畢竟香港擁有《私保護條例》,各機構之間的信息并不互通,很難查到。一一舉證所耗費的時間、金錢本都相當高。看到這里,你還在擔心自己的在港財產是否安全嗎?

香港與地司法互通安排解析:不會共司法信息,地判決非自生效,財產安全無需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