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審解除后,許多人都會關心自己的保證金是否能夠拿回來。實際上,取保候審解除的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況:公安機關發現不應當追究被取保候審人刑事責任而撤銷案件;取保候審超過12個月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應遵守的規定或公安機關發現其不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變更其他強制措施的;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法院對你作出生效判決,比如判你有罪、無罪、免予刑事罰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等。前兩種況需要辦理取保候審解除手續,而后面三種況取保候審則會自解除。
無論何種況,只要你取保候審解除后,你的保證金都是可以拿回來的。你只需要拿著公安機關給你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或法院生效判決書,以及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和當初繳納保證金的退款憑證,到指定的銀行辦理退還保證金的手續就可以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曾經違反過取保候審的規定,你的保證金是有可能被部分或者全部扣除的,不過即使要扣除,也是會事先通知你的。所以,只要你沒有違反規定,取保候審解除后的保證金是可以安心拿回來的。